案情简介
2019 年 3 月、8 月,当事人与X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承包协议》,约定由当事人承接X公司案涉装修工程的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合同明确规定,若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X公司有权要求当事人维修或拆除重新施工,且保修期为验收之后两年。随后,案涉装修工程分别于 2020 年 6 月、11 月顺利竣工验收。2023 年 3 月X公司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当事人装修工程的地砖、墙砖、窗台石和淋浴板等区域出现大面积空鼓、脱落现象,将原因归咎于当事人施工操作不当,并提出诉求,要求当事人对问题区域进行维修、返工,若当事人拒不重新施工,则需向X公司支付维修费 875943 元。为支持自己的主张,X公司提交了发包单位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装修工程的地砖、窗台石板、淋浴石板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显示地砖、窗台石板、淋浴石板空鼓的直接原因为水泥砂浆配比不当、粘贴施工不当、粘结层不饱满。同时,X公司还申请对部分项目工程的墙砖、地面板砖、窗台石和淋浴板等出现空鼓、脱落的质量问题成因、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
案件经过
当事人收到仲裁应诉通知后委托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唐裕文律师与韦冬叶律师作为案件代理人。唐裕文律师、韦冬叶律师在与当事人全面沟通了解案情后,深入分析各类证据材料,敏锐地抓住了本案的争议焦点: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案涉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是否还具备鉴定条件?律师团队指出,本案证据显示,案涉装修工程在 2020 年 6 月、11 月竣工验收,截至 2022 年 6 月、2022 年 11 月已届满保修期,而X公司提交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 日,此时已有部分装修项目不在保修期内,当事人不负有保修义务。此外,该意见书是X公司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当事人不予认可,且X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案涉装修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是由当事人的原因引起,报告形式存在瑕疵。更关键的是,X公司申请鉴定的装修工程已于 2022 年 4 月移交给发包单位,X公司对鉴定工程的状态负有举证责任,但案涉装修工程的商品房是否已经出售或者交给业主使用的状态存疑,发包人是否依旧能够完整保存施工时的原始状态也存疑,X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即案涉装修工程已不具备鉴定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X公司申请司法鉴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经过严谨的审理,2025 年 6 月 26 日,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仲裁委采纳了唐裕文律师、韦冬叶律师的抗辩意见,仲裁庭未同意X公司的鉴定请求,认定X公司的仲裁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经过两年多的审理,唐裕文律师、韦冬叶律师最终为当事人赢得了本案的胜诉裁决结果,当事人对两位律师表达了由衷的感谢。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律师结语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当事人应严格遵循合同约定,注重证据的收集与保存。无论是施工方还是发包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记录、验收文件签署等工作,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
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鉴定意见的采信至关重要。单方委托鉴定的意见,在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理反驳并申请鉴定时,往往需要更严格的审查。本案中,X公司在保修期届满后单方委托鉴定,且未能证明鉴定工程状态,其鉴定意见不被仲裁委采纳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此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是界定双方责任的重要依据。当工程已过保修期,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质量问题是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质量问题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否则施工方不再承担保修责任。同时,在涉及工程质量鉴定时,鉴定条件的具备与否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的有效性和可采性。X公司有责任确保鉴定工程处于可鉴定状态,并对相关事实进行充分举证。
在遇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多种途径解决。不同的解决方式各有特点,当事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