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穗案例 | 当事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该案在本所主任唐裕文律师、刑事部部长乔梦龙律师努力下,取保成功,并争取到存疑不起诉,获取无罪

发布时间:2025-07-03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6日刘某因为口角争执与王某发生争执,随后双方引发互相推搡,并伴有轻微的殴打行为,当天王某去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并未发现异常情况,2022年7月19日王某再次去到医院检查发现腰部存在横突骨折,随后向当地警方报案。公安机关根据王某提供的线索,对刘某进行拘留、讯问和调查,并以故意伤害罪对该案立案侦查之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在某看守所。

 

案件经过

 

刘某的配偶委托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唐裕文律师、乔梦龙律师作为其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唐裕文律师、乔梦龙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赶到看守所会见了刘某,详细地了解案件情况,听取了刘某的意见,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同时,两位律师在了解分析完案情后,以无罪、无犯罪前科等理由写好《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前往公安机关递交该《取保候审申请书》。在三个工作日后,公安机关同意律师意见并同意取保候审的决定。

并且该案件在侦查阶段,2位律师将本案疑点以及问题通过《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向侦查机关递交,侦查机关对于本案一直进行长达2年的侦查研究,2次向公诉机关提起申请公诉,主办检察官在听取2位律师的意见后2次退回补充侦查,直到2025年6月19日因考虑多方因素公诉机关组织听证会,将通过听取多方当事人理由以及意见进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乔梦龙律师在该听证会中坚持无罪辩护,其辩护理由得到听证员的充分认可,最终公诉机关听取律师意见以及听证员意见给予存疑不起诉的结果,刘某也终于结束这长达2年的担忧。刘某及其配偶对两位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表示高度的认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此罪行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即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一)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二)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律师结语

 

当事人在侦查阶段想申请取保候审,应当尽快委托律师,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立即安排对当事人进行会见,与当事人取得有效的沟通,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义务,以争取最佳的取保时机。在会见的过程中,从当事人口中了解完案情、听取其意见后,再认真分析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则应立即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尽力为其争取取保候审的结果,使其免于牢狱之苦。并且律师的法律意见对于司法机关判断案件方向有着重要作用,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帮助司法机关更全面地理解案件,能够确保案件处理过程符合法定程序,促进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