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欧阳某系一名进城务工保洁人员,入职第三方环卫公司时已年满62周岁,双方签署《劳务协议》,欧阳某仅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24年10月,欧阳某在开展保洁作业、执行工作任务途中,驾驶作业三轮车发生事故,不幸溺水身亡。
家属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彭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双方签署劳务协议、入职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认定为工伤。家属不服该行政决定,委托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唐裕文律师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处理。
专业介入
接受家属委托后,唐裕文律师围绕本案核心争议,分阶段开展代理工作:
1.梳理全案证据,厘清案件基础事实:接受委托后,唐律师全面梳理案卷材料,整理劳务协议、银行工资流水、工作服照片、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亲属关系证明、养老保险待遇查询证明等全套证据。
2.聚焦法律争议,构建代理意见体系:唐律师重点检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等司法政策,明确代理核心观点:工伤认定以劳动关系为一般原则,但存在法定例外情形;超龄进城务工农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伤亡,即便民事上被认定为劳务关系,依然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3.组织证据提交,撰写行政诉讼全套文书: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检索,起草行政起诉状、证据目录、代理意见,区分事实证据与法律参考案例,向人民法院完整提交全部证据材料,重点向法庭阐明:达到退休年龄不等于直接排除工伤保险保护,立法并未将超龄务工农民排除在工伤保险保护范围之外。
4.庭审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向法庭传递代理观点:庭审阶段,唐裕文律师围绕行政行为合法性开展质证与法庭辩论。针对行政机关、第三人提出的“签订劳务协议、入职已超退休年龄就不能认定工伤”的抗辩,逐一进行回应,向法庭重点阐述最高法答复的适用条件、立法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精神,重点论证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案件处置结果
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采纳唐裕文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现行法律并未将超龄劳动者排除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欧阳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法院判决撤销彭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彭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对案涉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行政诉讼代理专业价值总结
超龄农民工工伤认定,是劳动工伤行政诉讼当中的疑难高发案件。很多用人单位、行政机关会简单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签劳务协议”直接排除工伤认定。但司法实践中,并非只要超过60周岁就一律不能认定工伤。
委托专业律师的价值
1.专业事实与法律研判:劳动工伤行政案件民行交叉,同时涉及民事劳务/劳动关系、行政工伤认定两套法律逻辑。专业律师可以精准拆解法律适用关键点,识别案件有利、不利事实,制定适配的诉讼策略。
2.证据体系的专业搭建: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已经完成一轮调查取证。律师需要从现有材料当中筛选、组织证据,补齐关键证明材料,把“是否因工作原因伤亡、养老保险待遇类型”等核心事实完整呈现给法庭。
3.庭审中有效发表代理意见:熟悉工伤行政案件裁判口径,精准引用最高法答复、类案参考,帮助法官厘清法律争议点,充分把代理意见传递给合议庭。
4.程序风险的识别与规避:行政诉讼有严格起诉期限、举证规则,专业律师能够把控立案、举证、庭审各个节点,避免因程序瑕疵丧失救济途径。
5.为后续程序预留法律空间:一审胜诉撤销原行政决定,并不代表案件彻底结束,后续还会面临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甚至再次诉讼;一审阶段固定的事实、说理,为后续全流程维权打下坚实基础。
法律免责声明
本案一审裁判结果,系人民法院结合个案全部证据、案件事实,依据现行法律及司法政策独立作出。同类案件处理结果会受用工情形、社保待遇情况、事故发生原因、证据完备程度等多重因素影响。本案个案裁判观点不得类推、套用于其他同类案件,不构成对其他案件处理结果的任何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