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穗案例 | 涉案行为人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本所负责人唐裕文律师专业刑事代理,成功争取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6-08-15浏览量:0

案件概况

2026319日,某某因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偷越(国)边境罪,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已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何某某面临被依法提起公诉、判处刑罚并留存犯罪记录的法律风险。

专业介入

何某某的家属第一时间完成委托手续,正式委托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唐裕文律师作为本案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唐律师迅速启动全方位刑事辩护工作:  

1. 及时会见沟通:唐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何某某,逐一核实案件细节,梳理并确认案件核心事实,明确本案事实层面的争议点和证据不足之处;  

2. 诉讼权利释明:向何某某详细讲解其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规定,以及本案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和量刑风险;  

3. 全面法律研判:结合案件材料和涉案情况进行综合法律分析,认为何某某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法定条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备多重从宽情节,无提起公诉的必要性:

 

本案中,被指控的偷越国(边)境行为社会危险性较低,行为手段与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

何某某无前科劣迹,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低,无再犯可能性;

对何某某适用酌定不起诉,既有利于其回归正常工作、履行家庭责任,也契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理念。

决胜关键

依托专业能力和法律知识,唐裕文律师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提交法律意见书,围绕两项法定要件展开法理论证:

其一,本案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法定前提,犯罪情节轻微且无起诉必要。本案中,何某某的偷越国(边)境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低,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范畴。何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对其作出酌定不起诉已足以实现教育与惩戒目的,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适用条件。

,不起诉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高度统一。何某某有固定居所与稳定生活来源,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监管规定,深刻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起诉决定既能体现法律惩戒与教育作用,又能最大限度降低刑事追诉对个人、家庭的负面影响,契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

案件处置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全面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对何某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本案依法终结,当事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亦不会留存犯罪记录。

刑事辩护专业价值总结

本案顺利实现酌定不起诉目标,充分彰显刑事辩护三项核心执业能力:

1. 紧抓审查起诉阶段辩护黄金窗口期及时介入,通过阅卷全面掌握案件证据体系,精准锚定不起诉辩护核心方向,为全案实现不起诉结果筑牢实体与程序基础;

2. 精准提取坦白悔罪等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搭建完整闭环的事实与法律辩护逻辑体系;

3. 依托严谨规范的法理阐释、完整充分的事实佐证与检察机关专业沟通对接,推动辩护法律意见被办案机关采信落地。  

委托专业刑辩律师的不可替代性

裕文律师作出专业评析:“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案件实现程序分流、确定量刑走向的核心程序节点。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程序,可协助犯罪嫌疑人明确自身诉讼权利的边界,系统梳理全案法定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通过专业法律文书与体系化法律论证意见,对案件的程序处置与实体处理结果产生实质影响,进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及其他各项合法权益。”法律免责声明

本案酌定不起诉决定,系检察机关结合个案事实、全案证据材料、行为人悔罪表现及现行刑事法律规范综合审查作出。刑事案件处理结果受涉案情节轻重、证据完备程度、当事人认罪悔罪态度、是否达成刑事和解等多重变量影响,本案办案结论不得类推、套用于其他同类刑事案件,不构成同类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