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穗案例 | 本所主任唐裕文律师、诉讼部长乔梦龙律师在工伤死亡案件中帮助家属争取赔偿数额高达130万!

发布时间:2025-10-09浏览量:0

【案情简介】

 

金某系某砖厂的工人2025年9月9日金某砖厂工作过程中,在转运坑窑设备过程中,被窑车压倒,随即遭受窑车碾压,事故发生后甲方厂长送金某去到人民医院就诊治疗,因伤势过重于2025年9月9日下午4点47分宣告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得知此事后委托我所律师前往事故地点与砖厂负责人进行沟通交涉工亡赔偿费用。金某配偶庄某案发时57岁,金某大女儿案发时35岁,金某小儿子案发时33岁。

 

【砖厂个体工商户观点】

 

其与金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并且该次事故是意外事故,只愿赔偿家属120万元(包含家属配合砖厂申报保险赔偿60万元),不愿赔偿被抚养人庄某生活费。

 

【争议焦点】

 

砖厂是否需要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金某配偶庄某是否能获取砖厂赔偿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本案关于金某工伤赔偿标准的问题?

 

【调解结果】

 

1、甲砖厂向金某家属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万元整(¥:1300000元),该费用包含《工伤保险条例》砖厂依法应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以及出于人道主义补偿金。

2、死者金某的个人工资在本次调解中不予计入,该金额由砖厂另行计算进行支付至金某家属账户,该工资款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进行支付。

 

【律师观点】

本案中,第一,我所律师通过多方调查取证为金某收集足够证据证明其用工事实,成功敲定本次事故为工伤死亡待遇赔偿纠纷,这是成功的最关键一步;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实务中法院通常会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然而,劳动工伤的认定是否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存在完全的人身依附及经济从属性呢?答案是否定的。在进行劳动工伤认定中劳动者仅需通过证据证明其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并且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即可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证据证明:如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工资支付凭证、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社保记录、工作证、服务证、入职登记表、三级安全教育、考勤记录、工服照片、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相关证据。

 

第二,我所律师通过工资收入流水计算案涉金某工资标准,并结合城镇人均收入等标准确定金某计算金额基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该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因此,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的制作和保存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该项法定义务不因任何事由而免除,而这项法定义务的不履行所带来的不仅仅是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同时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其它民事责任。因此,在仲裁或诉讼中,在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工资的情况下,仲裁庭或法庭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凭证,以查明劳动者真实的工资收入情况。

 

第三,我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工伤保险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敲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用的计算标准以及砖厂的赔偿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总结】

 

在工伤死亡赔偿的案件中,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若是因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该工伤死亡赔偿责任则是由公司承担,同时被抚养人生活费也是工伤死亡赔偿案件中的关键赔偿,该份赔偿不仅是对家属的安慰,同时也是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一个重要保障。